什么情況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?
發布時間:2021-09-14
答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:(一)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;(二)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;(三)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;
(四)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;(五)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。以欺騙、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,應當予以撤銷。
撤銷資質的,該企業無該項任何等級的資質。如某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被撤銷,則該企業不再擁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、三級資質。就是通常說的“一擼到底”。